2004年8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反腐机构应更具权威性
余国利 毛贯忠 崔凌建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必须与世界接轨。无罪推定、被告人沉默权已成为世界发达国家法治的最起码要求。不论人们对无罪推定、被告人沉默权有何种看法,笔者认为,这两项法律制度,迟早都会在中国实现。到那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将不复存在。强制犯罪嫌疑人供述将被认为违法,我们侦查所用的讯问技艺和策略都将因此无法施展。如果不对目前的法律进一步修改完善,那么在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情况下我们的检察反贪机关根本无法查处贿赂案件。所以笔者认为必须乘司法制度改革的东风完善我国反腐败立法,为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创造条件。
  第一,必须建立一个具有权威的反贪机构。
  从新加坡、中国香港成功的反腐败经验来看,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反贪机构。目前中国设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局还远不能满足此要求。目前中国反腐败的格局是:党委领导,纪委协调,其他部门各司其职。检察院反贪局是唯一具有侦查权的反腐机构;但检察院的反贪局还不能算反贪的主角。纪委是反腐败的组织协调者,应该属于反腐败的主角,而它不是法律规定具有侦查权的机关。为了真正取得反腐的成效必须建立一个权威的反腐机构。这一机构可以是检察院也可以是其他新设立的专门反腐机构,只是这个机构必须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在国家机关中具有权威地位。
  第二,完善为反腐服务的配套法。
  世界大多数国家有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法,目前中国无此类立法。中纪委有财产申报的有关规定,但制度很不健全。在目前形势下,按规定应申报财产的人很少如实申报。为此,我国必须制定财产申报法,一可以通过财产申报发现腐败分子,二可以对那些企图通过不如实申报财产隐瞒自己腐败行为的人,以违反财产申报法予以惩罚。要使我们的财产申报法发挥作用,还必须进一步完善银行的实名存款制度,进一步增加银行的网络建设,使国家公务员人员在银行的个人及家庭财产能一目了然。
  第三,修订、完善刑诉法和证据法。
  通过对刑诉法的修订,明确包括非法证据排除采信规则在内的各项证明规则,适当控制法官在证据采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过分地受外界干涉。(余国利 毛贯忠 崔凌建)